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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

日本皇室
英國皇室

​權

日本現行的《皇室典範》規定,女性皇族無法繼承皇位,成年後也不像男性皇族能創設宮家,而降嫁後便自動脫離皇籍成為平民。

大英國協王國之間的關係決定了任何修改繼承順序的法律都需要獲得所有王國的一致同意。《1689年權利法案》、《1701年嗣位法令》和《1707年聯合法令》對繼承做出了規定。繼承規則只有通過國會法令才能修改,因此任何人都無權放棄其繼承權。君主死亡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王位,於西敏寺加冕,加冕禮一般由坎特伯里大主教主持。

一般來說王位實行男嗣優先長子繼承制,即男性優先於女性,較長子女優先於同性較年輕子女。

皇室全力

日本國憲法體制下的皇室典範是作為一條法律訂定,和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經由國會實行,皇室制度成為與國民同級,與國會事務相關。

日本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皇位為世襲制,世襲方法則依據皇室典範的規定實行。雖然皇室典範規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擁有皇位繼承權,但因從秋篠宮文仁親王以來41年間都無男性皇族誕生,敬宮愛子內親王誕生後,皇室典範的改訂成為議論焦點;其中,有應承認女性同樣擁有皇位繼承權的意見,也有應讓舊宮家回復皇籍的意見(皇位繼承問題)。

 

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悠仁親王出生,雖令繼位改革問題暫時解決,但民眾要求女性繼承皇位的聲音不減。專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並不穩固,最年輕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應只著眼目前,應該改革皇室。

另外,最近也有應尊重本人意願,推進皇族女性和舊宮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見。如此一來,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為天皇的話,既能維持男系傳統,同時也能減少國民對舊宮家復甦的抵抗感,因此被認為是得以圓滑推進皇室典範的手段。

君主及其近親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禮儀、外交和代表性權力。在虛位元首體系之下,君主的職責僅限於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根據傳統,君主亦為英國三軍統帥。現今英國政府的行政權力名義上仍舊通過君主的王家特權來行使,但事實上這一權力僅能根據國會立定的法律行使,並且受到傳統與先例的限制。

君主對於政府的直接影響很小,行政權力的執行一般根據法規或傳統下放至各閣員和公共機構手中,不由君主親自執行。由此國家的行為都以君主之名實行(如王室任免),即使是一些由君主親自執行的行為如御座致辭國會開幕大典都是在其他地方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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